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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醉驾是行为犯 有行为就应定危险驾驶罪
2011-10-21 22: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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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为犯,我国刑法学界是有争议的,对行为犯概念的界定有所不同,如行为犯是“只要有一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1];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单纯地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而无须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2];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3]。不过,不管学者们如何争议,对于行为犯只要施行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成立犯罪这一点始终是统一的。

那么醉酒驾驶是不是行为犯呢?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显然,只要行为人施行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表述方式正是典型的行为犯的表述方式。类似的比如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又如刑法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这类犯罪的成立是不需要考虑情节的,只要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完成,就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而同样做为行为犯的醉酒驾驶,也应当同样如此。



[1]曾庆敏:《刑事法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2页。

[2]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4-218页。

[3]高铭暄:《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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