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中院审结原审原告北京忆文公司与原审被告嘉宇公司之间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四案。
2007年7月,著名作家余秋雨出具授权书,将包括涉案图书《文化苦旅》、《借我一生》、《山居笔记》、《行者无疆》在内的十本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忆文公司,期限为2005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授权忆文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追究侵权责任。后来,忆文公司调查发现,嘉宇公司所有并经营的手机网站未经合法许可即登载涉案图书内容供网络用户阅读和下载,于是立即请公证部门对此手机网站的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2010年12月24日,忆文公司诉至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要求嘉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12000余元。
嘉宇公司辩称,其提供的是手机搜索引擎服务,是对互联网上已有的海量内容的搜索、链接和链接传输通道,不构成对余秋雨作品侵权。在手机无法正常访问原始网站等情况下,不得不通过中间链接传输通道技术作为一个桥梁中间或代理,但所有内容仍来自第三方网站,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删除了相关搜索、链接内容,已经尽到了相应义务,故应获得免责,不负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通过向网络用户提供搜索、链接供网络用户进行涉案图书的在线阅读和下载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发现,被告网站通过网络搜索方式收集各类网站信息,然后进行筛选、整理、编辑、分类,并部分配有宣传画面。网站设置搜索栏,通过设定检索程序,逐步引导网络用户点击阅读及下载,用户不需要离开被告网站,就可以实现阅读和下载。当浏览者进入链接页面时,屏幕上显示的仍然是作为链接者的被告网站的页面,而不是被链接者网站,原网址的ID地址被被告加密而无法被用户知晓,页面上虽注明了“来源”,但“来源”显示的并不是实际的提供该信息的网站,而是与提供该信息的网站不相关的一组符号。
一审法院认为,嘉宇公司这种绕过被链接网站首页直接链接到特定内容的深度链接行为构成侵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4000元。嘉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于今年7月23日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一揽子解决了四起案件纠纷。(文中所涉原告和被告公司均为化名)浙江刑事律师|浙江死刑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