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南长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资信证明复印件,冒用他人名义骗领信用卡并进行刷卡消费或提取现金的信用卡诈骗案。
张炜于2006期间在某单位上班,由此认识了方明。2006年的一天,方明需要办理一张信用卡,由于对办理流程并不清楚,于是委托张炜代为办理。方明按照张炜的要求准备了两份身份证、房产证、工作证等复印件,全部交给了张炜。张炜替方明办理信用卡只用了其中一份证件复印件,另一份复印件却没有立即还给方明,而是私自截留了。不久之后,张炜就离开了该单位到某运输公司上班。
2006年12月,张炜的房子急于还贷,而自己申领了的2张信用卡已经透支,由于无力偿还贷款,于是便想到了可以利用之前方明办理信用卡的证件办理信用卡,方便自己还贷款。于是便以方明的名义分别向三家银行申请信用卡,为了让银行能够联系到自己,用了自己的真实电话,在联系地址上张炜也填写了2007年在金锡苑的住宅地址。在冒用方明的名义骗领到信用卡后,张炜自2007年11月至2010年8月期间,用上述3张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或提取现金,共骗取人民币三万余元,而之前以自己名义申领的两张信用卡自2006年12月至2009年5月期间也共透支了人民币近一万八千元。这些钱全部用于张炜的日常生活开销和房屋贷款。
2010年春节时,张炜将金锡苑的房子卖掉了,却没有通知银行。2010年10月开始银行多次向张炜催款,而张炜对于银行的催缴电话也采取能拖则托,以及不理睬的态度。银行在多次向张炜催款无效、住宅地址变更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当时填写的工作等信息找张炜,但是找到的人是方明,并电话通知其有三万余元的卡债没还。这让方明瞬间懵了,自己就只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而且几乎没有使用过,怎么会有三万余元的卡债要偿还,于是联想到前两年让张炜代办信用卡的事情,便意识到自己的名字可能是被张炜冒用了,便立即报了警。案发后,张炜的家属替张炜偿还了信用卡债务。
无锡南长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以张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浙江刑事律师|浙江死刑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