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律对附条件不起诉没有相关规定,以至于不少基层检察院在试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被批评于法无据。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合理性,学者的观点主要有:1、附条件不起诉符合现代起诉便宜主义司法理念,现行司法资源的匮乏要求引进附条件不起诉;2、是恢复性司法理论的体现,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3、与刑罚目的理论发展相适应,“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近代合并主义的刑法思想。合并主义,又成综合主义或折中主义,是以相对报应论为内容的,即承认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或正义的报应,同时主张刑罚具有双面预防的目的或一般预防的目的。”4、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起诉制度的缺陷,与酌定不起诉衔接。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上,一些学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应仅针对未成年人、老人以及残疾人,也有不少学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是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重点对象应仍是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相比成年人更加具备可塑性和改造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有其特有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一)能更好地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历来是“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大多是涉世未深,社会危险性较小的孩子,其中大多数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均是源于社会因素或者家庭因素,可塑性较强。如果将构成犯罪但又达不到酌定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毫不区分地提起公诉,交付审判,一旦打上犯罪前科烙印,影响的将是未成人的一生,这恰恰不利于未成年的挽救和教育。陈光中教授指出,“从起诉环节来说,附条件不起诉可以使未成年人免于犯罪前科,使他更易于回归社会,有未来和前途;而如果是审判后免于刑事处罚,这是以有罪为前提的,这一犯罪标签对未成年人心理,以及未来回归社会伤害很大。我国台湾地区“法务部”认为缓起诉制度的意旨,主要是对初犯轻罪又有弥补诚意的犯罪者有自新的机会,让他们有机会补偿对社会或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不致留下前科记录。
(二)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和社会矛盾较为突出,未成年人犯罪处于逐年递增的趋势,就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而言,仅2007年至2010年上半年,该院共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315人,提起公诉429人。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成为法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等共同面对的难题。在未成年人犯罪里,有相当一部分是累犯或者有犯罪前科,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将已犯罪的未成年人交付审判,判处刑罚并不能很好地减少和预防犯罪。相反,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将会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创造一个反省过去,积极悔改,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通过社区帮教、学校考察、义务劳动等多种手段使其接受教育和改造,减少在监狱交叉感染的几率。同时感化影响其他未成年人,使他们感受到法律对他们这一特殊群体的关心和照顾 ,从而起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作用。
(三)符合轻缓化和非刑罚化的国际趋势
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刑罚更是我国制裁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刑罚由重到轻呈现轻缓化的趋势,追究刑事责任的方法也逐步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比如国外兴起的暂缓起诉、辩诉交易等,这是法治国家的发展要求;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非刑罚惩罚的情况将越来越多,除了适用酌定不起诉以外,对于构成犯罪但尚不能直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已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正是顺应了这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