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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国有公司资产流失的原因分析和国有资产管理环节漏洞
2011-11-4 19: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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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晰,责权利归属不到位。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晰是导致个别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资产不评估或者低评估问题,表面看来是少数人谋取私利的结果,稍加深究,即可发现深层原因在于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不明。相比私有财产而言,我国的国家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界区模糊的权利。国有企业是国家财产,而国家财产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这一公有制的法律反映,于是,财产的国家所有、中央政府所有、全民所有在公有的旗号下被合而为一。然而,这种三位一体的基本理论,实际上并不能明确国有资产在法律上的具体归属,同时也无法使国家财产所有权派生的各种权利受到对称的法律义务或责任的制衡。由于目前产权制度改革尚在进行之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不清的问题还相当突出,因此,国有资产就变成了“唐僧肉”, 由此导致企业经营者对国有资产名义上的负责而实际上的不负责,社会各类主体特别是国有企业负责人不仅容易对国有资产滋生觊觎之心,而且有大量的机会和操作空间以及多种手段来实施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权力过于集中,民主决策不到位。无论是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经理制度的设计还是在实际运作中,法定代表人依然是公司的“家长”。权力集中于一人,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当权力一旦失去制约,侵吞国有资产犯罪行为的发生,就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事实。国有企业中,王某某作为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截留销售款设立“小金库”,公司没有反对的声音;该国有企业从银行争取到了三个亿的授信额度,而这笔贷款(含信用证)就任由王某某一个人决定支配。也正因为王某某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没有任何约束,才得以采取各种手段蚕食国有资产。

(三)主管单位疏于履行职责,监督管理不到位。作为国有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某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的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一是人事管理松散。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侦查人员曾向某集团公司了解国有企业管理层情况,但在集团档案中,只查阅到任命王某某为总经理的文件,对国有企业的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情况,档案中没有任何记录,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严重失察、失控。二是未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国有企业经营的7年中,仅车辆销售一项收入就达3个多亿,由于所属集团公司从未检查、审计其财务状况,国有企业财务上反应出来的却是亏损上亿元。在国有企业改制后,王某某在清点库存时,竟然发现“多”出一辆价值上百万元的奥迪汽车,被其据为已有。三是对公司重大经营行为不管不问。国有企业出资成立天津K公司,并使用所属集团公司驰名商标,但直到办案人员初查案件时,所属集团公司才发现该公司的存在,调查发现王某某贪污天津K公司200余万元。四是放任公司资产流失。国有企业改制出让过程中,所属集团公司未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对国有企业与所属集团公司下属企事业之间的财务往来情况也不做调查,甚至在未与国有企业受让方进行任何接触的情况下就同意转让国有企业,导致王某某虚列债权2200余万并予以侵吞,同时,王某某仅以828万元的超低价格就将净资产5000余万的国有企业收购。

(四)内部监督失灵,制度执行不到位。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监督机制形同虚设。一是董事、监事未能发挥作用。国有企业虽然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并没有在公司实际运行中发挥作用,有些董事、监事长期不履行职责,对公司经营状况不闻不问,公司大小事务由王某某一人掌控,“一言堂”情况严重。二是财会人员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由于对国有企业成立之初的财务人员不够信任,王某某上任后就换成“自己人”,以致财务人员违背基本的职业操守,使王某某能肆无忌惮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将公款以预付货款名义付给第三方公司,再转到自己的公司,变“国有”为“私有”,同时采取“不入帐”、打“白条”、改“欠条”为“借条”等方式贪污国有资产5800余万元。财务人员甚至为王某某侵吞公司资产提供帮助,如王某某早期采取将销售款不入帐而直接调整库存的方式侵吞销售款,公司财务经理王某章提出生硬地调整库存太过直接,容易被发现,遂向王某某提出采用增加采购成本、减少销售利润的隐蔽形式贪污财产。

(五)审计评估流于形式,行业管理不到位。国有企业改制需经一个法定的程序,即资产评估,然后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但在评估过程中,一些改制企业的负责人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以个人意志左右评估结果。一些中介机构为了在行业竞争中取胜,不惜违背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与被评估企业或相关利益者串通合谋,按客户的意愿去评估资产,随意出具验资报告,压低国有资产价值。在国有企业转让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与企业负责人内外勾结,故意隐瞒债权,压低、漏报、隐匿国有资产,搞虚假评估,对部分国有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或者正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资产进行低评、少评或者不评,造成资产评估不实,国有净资产在评估中被人为减少,评估后企业负责人通过自卖自买,以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自已从中捞得好处。

(六)国有资产管理环节漏洞明显,规章制度不到位。在当前推进国有企业体制多元化改制过程中,相关对改制企业的国有股权、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法规未相应理顺和配套,有关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的转让、登记等事项的规定不清晰。国有资产管理各环节缺乏良好的衔接和相互配合,存在明显的漏洞。如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公开产权交易只是走过场。在形式上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公开转让程序运作,在交易中串通投标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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