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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不以出卖为目的抢夺、抢劫儿童行为可以构成拐骗儿童罪
2011-11-12 20: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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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世界“解救乞讨儿童”行最近已经收到战果,只是不是解救的乞讨儿童,而是他人收养儿童。2月8日下午3时30分,被人抢走孩子的彭高峰终于找回了自己的儿子。但是抢走彭高峰儿子的男人,并没有把孩子出卖给别人,而是由自己来收养。后来,这个男人去世后,孩子就由男人的妻子,即孩子的“养母”抚养。

一、现有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另外,第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该案的不同观点

无罪论者:有种观点认为由于该案中的抢劫儿童者没有以出卖为目的,不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同时,其不是采用平和的手段拐骗也会认为其不构成拐骗儿童罪。

有罪论者:该案构成拐骗儿童罪。

三、对刑法的合理解释可以得出构成拐骗儿童罪的当然结论

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仅从字面意义解释好像认为采用盗窃甚至抢夺、抢劫等手段,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不构成此罪。但是这种解释是对法律的一种机械理解,而不是合理的刑法解释。

由于刑法文本语言本身即是模糊的、变化的、相对确定的,即便法律语言崇尚精确、清晰,它都无法避免“灰色区域”的存在。所以,刑法非经解释不得以适用。对于本案无论是从扩张解释还是当然解释角度都可以得出构成拐骗儿童罪的结论。

1.对拐骗做扩张解释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从社会关系的一致性和行为本质相同性的角度分析,抢劫、抢夺儿童的行为与拐骗儿童的行为在刑法意义上应该是等质的,所不同的仅是递进的危害程度存有差异,立法用语上的举轻以明重,显然不排斥对重行为也可适用性质相同的轻行为法条。基于对法律的忠实和事实的公断,对抢劫、抢夺儿童的行为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既不违背防错纠偏的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违背体现立法本意的扩张解释理论。

2.对刑法必须做出体系解释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入罪则举轻以明重是当然解释的基本原则。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构成妨害公务罪,那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的是否不构成犯罪?这样的解释方法显然违背了国民基本的朴素正义感。按照刑法当然解释的原则,对于一个危害程度更大的行为显然更应该入罪处罚,因此,刑法学界的通说也是认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不仅构成妨害公务罪,而且应该从重处罚。

还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抢夺”国有档案罪,倘若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抢劫”国有档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机械的理解刑法只规定了抢夺,而没有规定抢劫,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以无罪论处。可是,从规范意义上说,抢劫行为已经在符合抢夺要件的前提下超出了抢夺的要求,既然如此,当然可以将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评定为抢夺国有档案罪。这种解释可谓当然解释,但同样是出于体系解释的考虑。如果只是以“刑法规定原本如此,解释者无能为力”为由,维持不协调、不正义的局面,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如果将国有档案视为财物,也可以认为其构成抢劫罪

因此,对于采用诱骗等平和手段夺取儿童行为可以认定为拐骗儿童罪,而采用盗窃、抢夺乃至抢劫手段获取儿童自行收养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拐骗儿童罪。

 

附:王作富教授关于此问题的一个讲座http://www.jcrb.com/fxy/luntan/200806/t20080613_22174.html

4.扩大解释与被告人权利的辩证关系。

站到被告人的角度,任何的扩大解释都对他不利。但是,如果换个角度来考虑,把被告人的利益放在整个社会的利益来考虑的话,会怎么样呢?两者有矛盾,但是把个人利益放在和社会利益的一致性的层面上来看,可以说即便是扩大解释对被告人也是有利的。举个例子来说,我们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了拐骗儿童罪。那么,盗窃儿童、抢夺儿童能不能认定为拐骗儿童罪?比如趁家长不注意,把正在玩耍的不满5岁的儿童抱走怎么定性?从拐骗儿童罪法律保护的客体、及其所追求的目的来看,是保护亲权、保护家庭关系,那么只处罚拐骗儿童而不处罚盗窃儿童、抢夺儿童是不合理的。但是我们将拐骗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扩大到盗窃、抢夺儿童,会有人说,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盗窃、抢夺儿童的行为,对这种行为进行惩治,就是侵犯了他的人权。但是从另一方面讲,被告人也是社会的一分子。我们对法律作出这样一种扩大解释的做法(把盗窃、抢夺儿童的行为解释为符合拐骗儿童罪的构成),被告人因此遭受了损害,判了刑失去了自由,确实如此。但是如果他有孩子的话,别人把他孩子抱走,他肯定会要求把抱他孩子的人判罪。这样从整个社会来看,社会秩序得到了保障,子女安全得到了保障,包括被告人的子女在内,也都得到了保障。这种矛盾的关系也有一致的地方。这是一种辩证的关系。由此可见,适当的扩大解释从根本上来说,和被告人的利益也有一致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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