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地区谈发展,西部地区谈生存;大城市律师谈发展,基层律师谈生存。”这反映了我国律师业的现状。从市场环境的角度来看,全国最好的律师事务所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地。这几大中心城市的律师事务所占据了全国律师事务所近80%收入和市场份额。而广大的内陆和西部地区律师事务所,无论在人员数量、业务范围、专业水平、执业环境等方面,都难达到上述地区律师所的标准。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息息相关。从我国整体经济结构而言,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得比较成熟,相应的法律服务水平高、质量好和品种多。而西部地区由于经济欠发达,只是某些中心城市,出现了一些经营状况较好的事务所,而更多的区县律师事务所仍然停留在较为基础的民事纠纷和诉讼服务层次上,品种单一,收费低,而且还难以为继。一个普通的案件,一件并不起眼的法律事务,区县的律师们都要付出极大的艰辛,翻山越岭地奔走、废寝忘食地忙碌是常有的事,但所获得的经济效益却微乎其微。重庆至今还有一个县没有社会律师事务所。
由于区县律师主要以传统诉讼业务为主,因此,司法机关对律师工作的支持与配合程度,会对区县律师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一些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律师的工作有不正确认识,认为律师工作会给侦查、检察、审判工作添麻烦,在工作中表现出对律师的不重视和不信任。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即便在《律师法》颁布并施行以后,某些司法机关的人员以《刑事诉讼法》没有同步修改为由,拒绝执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致使上述“老大难”问题得不到解决。一些法院的审判人员对律师正确的辩护代理意见不闻不采,使得律师的劳动付诸东流。因此,国家法治环境影响着重庆律师特别是区县律师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方向。
另外,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公民代理制度存在着严重的不合理性。这种设计实质上是在否定着一种社会分工,造成全民皆“律师”的混乱局面。许多非律师人员从事着律师业务,客观上造成了律师的生存危机。同时,大量的乡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因为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允许,也在从事着民事代理甚至是刑事辩护活动,他们对外也是称律师的,有关部门对他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他们的数量之大,人员之多,在某些地方甚至远远超过了律师。还有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及司法行政部门的人员,也从事着有偿的法律服务,他们还占着行政部门的优势,不少年轻律师不是他们的竞争对手。而司法部门对律师行使正当的权利是颇多掣肘和限制,但对某些“黑律师”却又似乎太宽容了一些,对之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对于不少当事人来说,他们很少能分清真假律师。一些假冒律师的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低下,又无职业道德和纪律的约束,往往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却多半要由律师行业来背负,这就使得社会公众加深了对律师工作性质和作用的误解,使律师的社会形象受到影响。所有这些,都给重庆律师本就有限的生存空间造成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