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王某在杭州城北参加完朋友张小姐的婚礼后,应友人之邀前往城南的一个酒吧继续喝酒尽兴。王某驾驶着自己的爱车载着一位同伴,一路畅通无阻地行驶着,没有遭遇交警的检查。半个小时后,王某到达了目的地。对自己的车技分外自信的王某拒绝了停车场泊车员代为停车的好意,就在车子快要停好的时候,王某的车不小心与旁边一辆车发生了刮擦。被碰车辆的驾驶员很快到了现场,并向王某提出高价赔偿。王某不能接受,对方便打电话报警。交警到达现场之后,欲对双方进行调解,却无意中发现王某身上有酒味,就对王某进行了呼气测试,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4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标准。近日王某被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起诉至法院,并被处以三个月拘役。
王某认为,自己到了停车场已经没有再驾驶机动车了,怎么还能被认定为醉酒驾驶呢?醉驾难道不是交警在道路上设卡检查的时候查获,才能称为危险驾驶吗?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就表明法律意义上的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即犯罪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时间的长短、醉酒驾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醉酒驾驶是否被交警当场查获等具体情节,并不影响该罪的定性,只影响该罪的量刑幅度。
本案中,王某在到达停车场之前,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了半个多小时。尽管王某是在停车场被交警发现的,但一方面王某的酒精测试已远超醉酒标准,另一方面其在醉酒状态下已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持续半小时,交警认定王某危险驾驶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生活中,危险驾驶主要是通过交警在道路上拦车临检做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似乎侥幸逃过交警检查后就能够万事大吉。但王某的案例告诉我们,危险驾驶罪不一定都是在道路上被当场查获才算,像本案中王某,虽然交警发现时,其已经没有在驾驶机动车了。但是,只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之前已经发生过,就足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单位: 樊丽娟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