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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组织定位及相关问题的探讨
2012-2-11 20: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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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委会专职委员的组织定位

检委会专职委员与其他检委会委员的区别在何处,专职委员需要承担哪些职责,担任专职委员需要什么样的条件,要回答清楚这些问题,首先有必要对检委会专职委员的组织角色进行一个明晰的定位。

(一)检委会专职委员是法律职务。法律职务与行政职务的区别在于,与法律职务对应的是一种资格,即具有某种法律职务就有资格从事相应的法律活动;而与行政职务相对应的是一种权力,即具有某个行政职务就可以运用该权力进行相应的管理活动。从这个意义来说,检察员、检委会委员都是法律职务,它们召示的是一种资格,而不必然与一定的行政权力和行政等级挂钩。而所谓检委会专职委员,其首先是一个检委会委员,这点相信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其必然具有检委会委员的所有属性,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对专职的涵义进行诠释,并对其职能进行延伸,因此,从本质上说,检委会专职委员与其他检委会委员一样是一个法律职务。

(二)检委会专职委员具有一定的行政属性。由于检委会专职委员的特殊地位,使他在法律职务之外也具有了一定的行政属性。首先,检委会专职委员具有专门的行政级别。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均指出,检委会专职委员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的规格和条件从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符合任职条件的检察官中产生。也就是说检委会专职委员一旦产生,其应该享受和同级党政部门副职一样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这就包括了享受同样的行政级别。其次,检委会专职委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和权力。检委会专职委员的专职性,必然要求其承担与其他检委会委员所不同的职能,其中包括一定的管理职能,如检委会机构的运行、检委会议题的审查、检委会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案件质量管理等。

(三)检委会专职委员在组织上具有相对独立性。设立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改善检察委员会的结构,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这就要求检委会专职委员具有一定独立性,使其能够从具体的检察业务中抽出身来,专门从事检委会相关工作。因此,从组织结构上来说,检委会专职委员应不隶属于检察机关内设的任何一个业务部门,也不应受副检察长的领导,而应当在这些副检察长和业务部门之外独立存在,在检察长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并对检察长负责。这样的好处在两点,一是使检委会专职委员超脱部门利益,保持独立思考,作出更加理性的判断;同时,由于检委会专职委员的特殊地位,将其划归到任何部门都是不合理的。

(四)检委会专职委员在职能上具有专一性。无论从“检委会专职委员”这个称呼的文意上,还是从设立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初衷上,都不难看出,检委会专职委员在职能上需要保持专一性。即,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职能不应当与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副检察长的职能产生交叉重合,检委会专职委员只能从事检委会相关的工作,以及由其职务特性所产生的合理延伸,如调研、业务指导与咨询等,而不应兼任部门负责人或其他职务。

(五)检委会专职委员有较高的政治地位。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及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的规定,检委会专职委员享受与同级党政部门副职相同的待遇,对此,前文已有所提及。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样的组织安排有着其特殊的功能,即在于通过赋予检委会专职委员较高的政治待遇,从而保证其地位的独立性和意见的权威性,这两点对改进检委会工作,增强检委会活力,提高检委会决策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职责

笔者认为,从专职委员的组织定位及其制度产生的意义来看,并结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专职委员应当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

(一)管理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工作职责与检察委员会的日常运转具有天然的逻辑联系和功能相关性,加之,专职委员具备长期的检察一线工作经验,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写作功底,有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这些都可以促进检委会日常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在设立专职委员的情况下,显然由其来管理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较为充分的合理性。具体的说,在检委会办事机构单独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由专职委员协助检察长分管该项工作,在检委会办事机构与研究室合署办公的情况下,也应当由专职委员分管研究室的该部分工作。检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安排检察委员会的会务,向检察委员会报告阶段或年度工作情况,制定、完善和实施检察委员会的相关运作机制,促进检察委员会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规范化,加强同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联系沟通与工作协调等。

(二)议案的审查。这是检委会日常运转所派生的一项职责,其内容是负责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进行审查。一是对提请讨论决策的事项内容、观点结论等进行事前可行性研究、论证,提出预案;二是对提请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等进行事前审查、甄别,提出意见。防止把与检察业务无关的、不应该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或案件上会讨论,节约检察委员会资源,保证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和案件的质量、效率。

(三)决策参谋。专职委员作为专司检委会工作的委员,应发挥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和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专长,为检察机关决策案件和其他事项当好参谋助手。一是在检委会召开时,专职委员要利用审查议案时形成的比其他委员对议题的更加深入的了解,并发挥自身的相对突出的法律素养和实践经验为检察长和检委会其他委员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高检院出台的《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要求,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时,在主持人的组织下,一般按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依次发言。其规定将专职委员列为第一顺序的发言人,也应该是从这个角度作出的考虑。二是在检委会闭会时期,检委会专职委员可以按照检察长要求,或者应其他业务部门的邀请,对案件或事项的处理提出参考性意见。

(四)业务指导。一是专职委员可以代表检委会对业务部门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二是对经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分析,提炼出带有规律性、倾向性的指导意见。三是受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委托对职务犯罪侦查、刑事诉讼等工作中法律政策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分析,为检察决策和执法办案提供详实、准确的参考依据。四是总结检委会工作经验,提出改进、规范、完善检委会工作的具体意见建议;列席、旁听下级院检委会会议,检查、指导下级院检委会工作。

(五)案件质量管理。目前各级检察机关都在进行案件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但形式和内容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可利用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建设的契机,将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归口专职委员承担。原因有三,一是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案件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检委会专职委员进行案件质量管理具有合理性;二是专职委员都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一般都曾担任过一定的领导职务,具有相当的管理经验,由其进行案件质量管理具有专业性;三是检委会专职委员具有院副职的政治地位,由其进行案件质量管理具有权威性。

(六)督促检查。对于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各部门都应当遵照执行,专职委员要发挥好决定事项、案件的督办作用。采取检查、督查、抽查等形式,敦促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及时向检察委员会反馈情况。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随时向检察长报告,妥善处理,以促进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检察委员会决策的权威,促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七)参与检委会决策。这是专职委员最基本的职责。之所以放在最后,是因为这项职责非常的明确而无争议,即,同其他检委会委员一样,专职委员需履行参加检委会、发表个人意见、参与集体决策、参与表决等职责。(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刑事律师|浙江死刑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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