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对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有所明确,根据该规定的精神,并结合上文所论及的专职委员的定位及职责,笔者认为,专职委员的人选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检委会专职委员应当从现任的本院检委会委员中产生。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之一是:“现任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且担任检察员和检委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笔者认为,该条规定中“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应按“本院”理解为宜,其原因在于,检察工作具有一定的地区特点,特别是在社会经济文化差异比较大的情况下,这种地区特点就会更加明显,如少数民族聚居区与其他地区,经济发达地区与西部后发地区,其检察工作的重点和规律都会有比较大的不同,与此相应,专职委员的业务专长也同样具有一定地域性,因此,从本院选任专职委员能更好地发挥其业务专家型委员的作用。同时,该条规定也对专职委员的任前经历有了明确的要求,即“担任检察员和检委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
(二)检委会专职委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高检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指出,专职委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也做了类似规定。要求专职委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是因为,检察工作必须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作为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检委会的委员更应该保持政治上的正确性,并且这一点对于专职委员的特别意义还在于,专职委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责任感,从而使其超越部门和个人利益,保持思想的独立性,并有敢于挑战权威的勇气,使检委会更好地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优势。
(三)检委会专职委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里“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指的是,担任专职委员的人选在上述两方面的素质都应当在本院中处于相对领先或突出的地位,这是专职委员顺利完成其案件审查、决策参谋、业务指导等一系列基本职能基础。具体的说,“良好的法律素养”是指应当有较高的学历,有较为优秀的理论或调研成果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指至少应当在两个以上业务部门从事过多年的一线检察工作。高检院在《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专职委员“……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的描述,以及高检院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中关于专职委员“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的描述,都指的这方面的要求。
(四)检委会专职委员应当具有饱满的工作热情。要同时满足上一点所描述的“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要求,自然不能期望专职委员太过年轻,我们也不反对经验丰富的老检察官担任专职委员,相反我们期待经过岁月磨砺的他们能够更加从容地履行专职委员的职责。但是,不管年龄的大小,专职委员都应该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都应该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入到工作中来。无论怎样,检委会专职委员都不能被看作是一个退休养老的职位,也不能被作为解决职级待遇的一个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