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0年4月29日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的限制。该法在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将原“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直接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明确规定只要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不论是合法以使,还是违法行使,只要造成损害的,就要承担国家赔偿的义务。
(二)赔偿程序上取消了对是否是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进行“确认”的规定。因为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只要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就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取消了对行使职权行为是否是违法的规定,也就不需要对是否是违法行使职权进行程序上的确认。该法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三)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的赔偿义务机关。原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诉讼中应由哪个司法机关承担赔偿义务的规定较为笼统和模糊,有几个司法机关共承担赔偿义务的情形,不便司法机关独立承担赔偿义务。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各个司法机关应分别承担赔偿义务的情形。该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情形。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五)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