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以上几个方面作了重要的修改,侦查监督部门在具体办案中,如何正确面对新法的修改,适应新法的变化,更好地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认真学习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充分认识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意义:有利于我国刑事司法与国际接轨,有利于保障人权。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即树立视修改国家赔偿法为推动检察工作契机的理念;慎用羁押措施的理念;案件质量至上的理念。要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强化证据意识、风险意识。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把握逮捕的条件,审查逮捕的必要性,提高逮捕的质量和效率,从源头上预防或减少刑事案件赔偿的发生。
(二)要严格审查逮捕条件,提高审查逮捕水平。为保证案件质量,防止国家赔偿,应从以下方面提高审查逮捕水平:一是提高把握证据的能力,尤其是准确把握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条件;二是全面掌握逮捕的条件,尤其是逮捕的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三是提高判断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要加强逮捕案件的证据补查督办工作。侦查监督要对批准逮捕案件中证据有瑕疵以及附条件逮捕的案件,及时出具《法庭所需证据意见书》,并跟踪案件的证据补查情况,对长时间无法补证且影响案件定罪的,要及时撤销逮捕决定。
(三)要加强侦查引导工作,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侦查监督部门要对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复杂及疑难案件,特别是影响当地稳定的党委、政府重视的案件,要提前介入,在熟悉基本案情的前提下,提出补强、补充证据的侦查意见,并对侦查过程中,违反“两个证据规定”要求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这些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在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公诉两部门应当定期相互通报办理重特大案件情况,交流各自的办案经验、规范性的司法解释文件等,重点就相关案件在侦查、批捕环节存在的质量问题与侦查监督部门进行沟通,共同探索引导侦查、提高案件质量的途径。
(五)建立和完善适应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的办案机制。一是完善案件的审查逮捕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审查逮捕时是否考虑逮捕的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是否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二是建立听证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决定逮捕前,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律师的意见,谨慎行使逮捕权;三是完善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制度。由具有独立性和较高地位的检委会专职委员负责复议复核案件的审理,且规定审查复议复核案件须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
(六)探索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建立定期的联席、联系制度,主要就一个时期办案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突出性的难点、疑点、热点问题,及时沟通,达成共识。必要时,邀请法院的领导参加,形成会议纪要,共同遵循,使侦查活动与审查活动紧密围绕指控犯罪、证明犯罪开展工作。(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