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后报备。”
杭州地区诈骗案件具体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四千元以上或发票50份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或发票500份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的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浙江死刑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