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在1996年修法中没能解决的问题,在这一次修法中得到体现。但这背后是无数次权利的权衡以及智慧的较量。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被写进新法第五十条这很容易让人们联想到曾激起舆论强烈反弹的审理过程中的刑讯逼供手段。
“这一条衔接的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项,不得强迫任何人做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或证明自己有罪。鉴于我国已经签署该公约,而且宪法2004年也写入了‘保障人权’的原则,所以刑诉法应当体现这样一种精神。”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陈卫东是全程参与本次刑诉法修正的少数几位学者之一。
对这一条,公安机关反对的意见比较大。“因为审讯破案仍然是传统的破案方式,‘撬开他的嘴巴’,因为犯罪嫌疑人最清楚自己干了什么,你要不开口,我就迫使你开口。”另一位参与本次修法的学者、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这确实是一个很不简单的进步。但几位专家纷纷表示,与此相关,还留下了一个遗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很明显,两者之间存在矛盾。现实中,很多因刑讯逼供而引发的冤案,正是基于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回答’的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次,立法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新法,是一个重大突破,为不供述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绝不能因为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就加重处罚,应当实现坦白从宽、抗拒不从严。”田文昌说。
“不如实回答,从法律上,只是没有从轻从宽的情节而已,但不等于要从重,或者说他没罪判决他有罪。那‘如实回答’这个义务规定它干什么呢?除了在现实生活中,为某些侦查人员提供加大审讯力度的借口以外,还有什么意义吗?”王敏远说。
香港电影中常常出现这样的台词:“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在大陆,很多法律界人士也在呼吁维护公民的“沉默权”。但这种呼吁在公安机关那里遇到了抵制。
一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配合是破案的一个重要途径,能够配合公安机关主动说明情况,会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地破案。
据一位不愿具名的参与修法讨论的人士回忆,公安机关对“沉默权”的提法态度很明确:“沉默权,我们很赞同,但是现在条件还不成熟,我们的公安干警素质还没那么高。”“再说,他们就急了,常常为此争得面红耳赤。如果再揪住这个话题不放,他们干脆就派司局长,甚至处长来参会,摆明了不想跟你们玩了。”
"撬开他的嘴巴’,这种传统的破案方式没有改变,想要杜绝刑讯逼供,是非常困难的。法律对此要起到推动作用,但破案方式的转变、观念的转变,显然是比法律条文的修改更加艰巨的任务。”王敏远说。
田文昌说,“两种方式可以遏制刑讯逼供,一种是全程录音录像,一种是审讯时律师在场。‘律师在场’现在未能被写进刑诉法,录音录像写进去了,但到目前为止,在我经历的案件当中没有一次播放全程录音录像。”田文昌说,“更严重的是,对非法证据,律师提出异议、拿出证据后,法庭将这部分证据排除了,但是稍后,控方又拿出同样的证据,说这次不是非法获取的,更可笑的是法庭居然采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