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修正案(八)》以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在《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责任形式主要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立法技术上的衔接方式很单一,一般表现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立法衔接的模糊性导致了当前我国食品监管违法犯罪活动存在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少的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出台的《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披露,已做出的刑事判决中,渎职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这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也严重影响到我国食品安全体制的建立。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食品监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立法衔接不当,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是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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