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由于城乡道路、高速公路的拓建,私家车、生产运输车辆在逐年增多,由其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多。尤其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的人员死伤也在明显增多。交通事故车辆的查封、扣押是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采取的一种强制保全措施,目的是使受害人一方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但在案件的审理、执行过程中,笔者发现: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待到执行阶段时,在被执行人无力偿还赔偿款的情况下,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处理事故车辆时,因事故车辆存放在露天停车场,长期遭受日晒雨淋、冬冻,事故车辆已严重锈蚀变形,再加上长时间的停车费用,此时再变价处理事故车辆,已严重影响扣押车辆的原有价值。
一、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扣押停存时间较长的原因及处理价值
交通事故车辆查封、扣押停存时间较长的原因有:其一、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车辆予以扣留。待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协调不成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其二、人民法院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后应当事人的诉讼保全申请,裁定对事故车辆进行查封、扣押存放在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审理因伤残鉴定、被执行人在异地,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伤残鉴定书、判决书难以送达等原因,案件的审理周期一般都需八个月至一年时间,如再上诉就需要更长时间。交通肇事案件时间更长,因需等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民事赔偿案件才开始审理。如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等17人与被执行人台某某交通肇事赔偿执行案,2008年8月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处理原则,到2009年10月民事赔偿案件才审理结束,待到判决生效执行时已经2010年元月,在执行中因执行标的达200万元,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理赔款远远不够支付赔偿款,加之被执行人经通知拒不到庭,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被执行人除3间平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再处理事故车辆时,事故车辆已锈蚀变形,20只大轮胎已霉烂报废。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已无价值,经多次与被执行人的代理人联系,最终被执行人将原价值30余万元的大货车以4.2万元变价处理,扣除停车费、事故发生后的清运费、仓储费等,事故车辆的变价款已所剩无几。
二、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扣押停存时间及处理对策
缩短交通事故车辆查封、扣押停存时间及处理对策:一、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了解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对事故车辆能不查封、扣押的,尽量不查封、扣押,可以通过协调当事人双方工作,让其就事故车辆价值进行议价,由肇事者一方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提存法院账户,将事故车辆交还肇事者,或者由肇事者提供人保或者物保,然后采取到产权登记部门(车辆管理所)对事故车辆有关财产权证照予以保全查封的形式,确保在案件审理结束执行时,肇事方在无力履行的情况下,肇事车辆能够交法院处理。二、完善立法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中机动车辆停存时间过长、易锈蚀贬值等情形下实行变卖提存价款的规定,此规定是针对交通事故较大,人员死伤严重,交强险、商业险,远不够支付赔偿款,肇事者又无力偿还赔偿款,或者是对事故车辆的财产权已放弃同意交由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应对事故车辆先行拍卖变卖处理提存价款。
在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如果按正常审判惯例和《民诉法》的保全措施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车辆只予以查封,扣押存放保全措施,而不采取相应的措施,事故车辆由于停存的时间较长贬值后,既损害了事故车辆所有权人的利益,也达不到诉讼权利人的利益实现,还增加了人民法院对事故车辆处理难度。综上,笔者以为以上建议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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