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海宁讯 7月2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对由海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市袁花镇拆迁办原副主任康月良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康月良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同时没收康月良违法所得103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1月至2009年3月,康月良担任海宁市袁花镇政府城建监察中队长。2005年及2006年农历二月十五,袁花镇的传统庙会(展销会)均由孔军为负责人的展销公司承办,管浩杰参与举办。管浩杰为感谢康月良在展销会举办期间对其的帮助和关照,送给康月良现金共计3000元,康月良均予以收受。
2009年4月开始,康月良在海宁市袁花镇政府拆迁办公室工作,次年4月担任拆迁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并负责袁花镇长啸村15组及梨园村区块的拆迁工作。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期间,承揽拆迁工作的富阳市耀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责人夏某为感谢康月良在相关工程上的帮助和关照,并希望日后承揽更多工程,先后6次送给康月良现金共计10万元,康月良均予以收受。
法院审理认为,康月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03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康月良有自首情节,其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遂作出上述判决。(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浙江死刑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