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正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严惩针对幼女性侵害’的公民建议书》。请你支持我的行动,一起推动重惩未成年的性侵害,取消嫖宿幼女罪。”
7月11日,某知名网站总裁张向东发出了这样一条微博,超过14万次的转发、2.7万多条的评论,再次将这一一直饱受争议的罪名,推向舆论中心。
“我希望保护自己的女儿不成‘牺牲品’”
“很多人问我:你一个做IT的,为什么要‘搀和’刑法界的事?今年3月以来,频发的嫖宿幼女案让我觉得这件事很过分;而且,身边很多人都做了爸爸,我希望保护自己的女儿,不成为这个罪名的牺牲品。”张向东这样阐述他的初衷。
2009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2011年陕西略阳县多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今年5月河南永城、浙江永康官员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近年频发的此类案件,不仅因公职人员涉案而备受瞩目,更因其中的受害女孩多不满14岁,而刺激着公众的道德神经。
在包括张向东在内的诸多民间人士眼里,正是1997年,被从《刑法》强奸罪里单拎出来的嫖宿幼女罪,为上述“奸淫幼女者”提供了“保护伞”。
“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而不满14岁的幼女,身心上根本不具备‘性同意能力’,这些买春者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张向东在《建议书》里写道,“但很多时候,犯罪分子强调自己‘给过财物’,就能把刑责很重的‘强奸’行为,转化成了刑责很轻的‘嫖宿’行为。”
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是5~1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张向东看来,这种“震慑力明显不够”的刑罚,使这一法律规定出台15年来,不仅没有拴住伸向14岁以下幼女的犯罪之手,反而加剧了幼女被拉进卖淫团伙,或者援交组织的趋势。
“尽管缺乏国家级权威统计数据,但媒体近年来报道的一系列案件表明: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犯罪数量有所上升,受害女童的数量也在增加。仅以嫖宿幼女罪出台后前3年的统计数据分析,根据全国妇联的来信来访统计,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张向东在《建议书》中这样写道。
张向东建议:废止嫖宿幼女罪,将它并入强奸罪并从重处罚。这一建议几乎已经成为民间的普遍呼声。今年6月6日,张向东曾在网络上发起了题为《“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的投票,截止发稿,已有超过12万网友参与,超过98%的人支持“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罪犯”。
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
围绕嫖宿幼女罪的争议由来已久,而其迟迟未变的一个重要因素,恐怕在于法学家的“角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曾全程参与1997年这一罪名“诞生”过程。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嫖宿幼女曾经一概都按强奸罪论处。“但当年《刑法》修订时,社会上确实出现了幼女较早熟、嫖客不知情的性交易现象。既然它客观存在,就不得不考虑,不宜再笼统地概之。”
他指出,设立嫖宿幼女罪的初衷,不是与强奸罪相对应的,而是与一般“不认为是犯罪”的嫖娼活动相对应的。
“如果嫖宿已满14岁的少女,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对象是不满14岁的幼女,不管你知不知情,都要判5年以上,这本身已是一种重罚。”高铭暄教授说,“加上考虑到嫖宿幼女一般发生在地下非法性交易场所,并且不使用暴力、胁迫、麻醉、引诱等手段,因此当时认为定性为‘嫖宿幼女’,比‘强奸罪’更确切一些。”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是与废止嫖宿幼女罪的网民呼声相“角力”的另一个人。在他看来,“嫖宿幼女刑罚过轻”是个伪命题。
“刑罚重不重,不能光看纸面。司法实践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他举例称,虽然《刑法》规定强奸罪的“顶格刑”是死刑,但一般只适用于3次以上并伴随暴力的极恶劣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强奸1次、仅涉及1名幼女的普通强奸,多数刑期只有3~5年。
“而嫖宿幼女罪的起步刑就是5年。在贵州习水案中,有3人获刑7年,有人判到10年,也有人判到14年。一般嫖宿幼女的刑期,大多在5~7年之间。”阮齐林说,考虑到嫖宿幼女罪一般属于“非暴力犯罪”,“道德因素在量刑中已经体现得很重了。”
针对15年“顶格刑”不够高的质疑,阮齐林教授强调,一般公众并不了解,判定某种罪在立法者眼里“性质严不严重”,主要看的是“起步刑”。而“最高刑”,则更多考虑的是“是否使用了暴力”,这就是为什么嫖宿幼女罪“起步高而顶格低”。
“比如《刑法》中规定,绑架罪的起步是10年,抢劫罪的起步是3年,我们就说绑架罪比抢劫罪性质重。但绑架罪的刑罚里,没有死刑,抢劫罪有死刑,因为暴力抢劫可能致人死亡,而只要绑匪不弄出人命来,不会定死罪。”他举例说。
在阮齐林看来,嫖宿幼女罪5年的起步刑,已经用比强奸罪更严重的定位否定了幼女拥有“性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