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6日,杭州萧山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蔡飞有期徒刑二年。
去年11月29日23时,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警大队市北中队民警在萧山区工人路与建设一路交叉口设卡检查酒后驾驶。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蔡飞酒后驾驶一辆套了牌的保时捷凯宴越野车沿着工人路自南向北行驶,快到检查卡点时,辅警陆某示意被告人蔡飞靠边接受检查。被告人蔡飞停车后,因担心驾驶套牌及酒后驾车被处罚,随即沿着工人路逆行倒车向南行驶。民警王某为拦截该可疑车辆,和辅警楼某一起驾驶巡逻车沿着工人路从另一车道自北向南行驶,赶到工人路南侧后将该巡逻车横向停在路面上,并用高音喇叭喊话,要求被告人蔡飞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蔡飞没有理会并继续倒车行驶,撞上了巡逻车车身,致使王某及楼某从车中飞出,王某腿部骨折。后被告人蔡飞又撞上拦截的另一辆警车后停车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王某多处软组织损伤、右腓骨骨折,其伤势已构成轻伤,楼某左颞顶部头皮挫伤,其伤势已构成轻微伤;被撞两辆汽车的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9497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蔡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楼某及两辆被撞车辆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飞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蔡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蔡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