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海宁8月3日讯 今天,海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由海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市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原大队长陈利达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利达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172800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2年案发前,被告人陈利达利用担任海宁市文化体育市场办公室副主任、稽查队队长,海宁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常务副大队长、大队长兼党支部书记等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网吧、游戏机室等多名经营者以拜年等名义所送的现金、代价券共计人民币1728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陈利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728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陈利达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