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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浙江明确地沟油和问题胶囊犯罪 食药犯罪不适用缓刑或免刑
2012-10-2 20: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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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9月28日电 记者陈东升见习记者王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今天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同时发布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0大典型案例。

  纪要共16条,明确界定了“地沟油”和“问题胶囊”犯罪。“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食用油,掺入合格食用油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利用工业明胶生产食品或直接入口的食品、药品辅料,或者明知系利用工业明胶生产的食品或直接入口的食品、药品辅料而予以销售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纪要专门规定,对于此类案件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刑。犯罪情节较轻,或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系从犯,依法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在对被告人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处以销售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加大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纪要还特别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要加大查处和惩处力度。

 

检测不到有毒有害物质不影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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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记者陈东升本网见习记者王春

  当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此,司法机关如何加强协作,形成共同打击此类犯罪的合力?

  9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对上述问题作了解答。

  发案数量保持高位运行态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吴国宝介绍说,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浙江省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149件,判处被告人共计261名。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案件共计66件,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案件共计79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案件共计4件,还有部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

  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丁仕辉说,2011年,全省公安机关共侦破食品、药品犯罪案件21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87名,同比分别上升282%和296%;今年前8个月,又破获食品、药品犯罪案件190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527名,分别是去年全年的8.9倍和7.2倍。

  从审结的案件情况看,浙江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有五大特点:案件数量上升快,并将保持高位运行态势;涉案的食品、药品涉及面广,影响大,几乎涉及老百姓日常生活方方面面;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证据搜集难度大;犯罪手段科技含量上升,具有较大的欺骗性;网络售卖、快递运输已成为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重要销售、流通手段。

  为统一法律适用尺度,防止出现执法偏差,由浙江省高院牵头,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就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专题研讨会,形成了会议纪要。

  特殊情形不需鉴定可直接认定

  “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取得了重大成果,但在工作中也碰到了很多问题和困难。”丁仕辉表示。

  他举例说,在检验鉴定方面,由于食品种类繁多和添加物不明,实践中检验部门无法检出有毒有害物质导致案件无法侦办的情况比较严重;在案件管辖方面,由于食品、药品犯罪网络往往跨区域跨省份,割裂了行政管辖体系,消解了案件管辖效用,消耗异地办案人财物投入;在罪名适用方面,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立案后无法定性,导致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环节。

  近期,浙江警方在办案中发现,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工业原料案件,提取的食品送检后无法检验出对应物质或有毒、有害成分。

  “若因检测不到有毒有害物质就不予打击,显然与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不符。”吴国宝介绍,针对这一情况,纪要专门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或者销售明知掺有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的,对涉案食品不需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可直接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

  实践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由于未能查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只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不利于惩治此类犯罪。对此,纪要从涉案金额、致人伤残人数等角度对“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出明确规定。

  本网杭州9月28日电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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