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上山打猎,误将活人当成野猪射伤。近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被告人孙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徐某、伍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孙某与被告人徐某商量一起去山上打猎,孙某没有“土铳”,两人去被告人伍某家里借“土铳”。10月30日晚,孙某持借来的“土铳”,徐某持其父亲留下来的一支“土铳”,两人一起到山上进行非法捕猎。捕猎期间,孙某发现远处树丛里有动静,误以为是野猪,即用“土铳”朝树丛开了一枪,当场打中被害人刘某。被告人孙某、徐某发现误伤了刘某后便逃离现场,并在逃跑的过程中各自将所持有的“土铳”扔进瓯江。同年11月12日,两人扔进瓯江的两支“土铳”被打捞上来,经鉴定,两支“土铳”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且具有杀伤力。而被害人刘某的伤势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
案发后,三被告人先后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借用他人枪支上山打猎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徐某、伍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三人主动投案,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酌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