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绍兴的李女士最近官司缠身,竟一连成了6个案件的被告,而且原告都是李女士非常亲近的同学和朋友,案由都是民间借贷纠纷。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系列案件,在法庭上,几位原告都说李女士向他们“借”了1万元,但是却无法出具借条和收据。为什么李女士会一次向这些同学朋友借了相同数额的钱,而这些“借款”却拿不出借条和收据?李女士的朋友说,其实他们是通过“钱会”的方式把钱交给李女士的。
钱会融资断档,六亲友状告一女子
李女士的朋友们所说的“钱会”,是一种金融互助形式,是民间尤其是农村解决小额资金借款常用的方式,一般在熟人之间发起,组织者称为“会首”或“会头”,参与者称为“会脚”或“会员”。2010年3月8日,由李女士的朋友阮先生作为“会首”,向李女士等10位朋友发出“会贴”,约定以农村“做会”形式借款,会贴约定每人每期会金为1万元整,利息500元,每年的3月8日和9月8日那两天聚会,通过摇号的形式决定“会脚”的顺位。
2010年3月8日第一次集会,10位会脚向会首缴纳了共计10万元现金,作为对发起人的“特殊待遇”,“会首”不需要支付利息,但负责每次聚会的请客吃饭。
2010年9月8日第二次集会,在“会脚”中摇号决定谁是第二个收取会钱的,李女士很幸运地成为“二会”,其余10人分别将1万元人民币交给了李女士。
2011年3月8日第三次集会,另一名“会脚”成为“三会”,按照此次“钱会”规则,原本应当由包括李女士在内的其他10人向“三会”缴纳总计10万元的会金,而李女士作为“二会”,还应额外缴纳500元的利息。以此类推,等到所有会脚都拿到过会金,这次钱会即告终止。但是,这一次,李女士却没有现身,也没有缴纳会金。
2011年9月8日第四次集会,李女士仍然没有现身,既不愿意继续入会,又不愿意将收取的会钱退还。
2012年2月,会首和第三位、第四位会脚向李女士发函,通知其参与的钱会即时解除,并要求其在三日内退还会金。但李女士并未给予答复,也没有还款。于是六名会脚将李女士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这次钱会解除,并判令李女士归还会金及两期利息1000元。
谁知到了法庭上,李女士一口否认自己曾经参与“钱会”,表示对会贴毫不知情,更不承认有过借款。而且事实上会贴上的确没有李女士的签字,不仅是李女士,其他参加的会脚也都没有签字,“参加的都是熟人,这样的钱会很多,从来都不签字。”
到底这份“会贴”对李女士是否具有约束力?李女士是否应该还款?利息是否应该支付?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结合各方证据判令李女士归还会金,李女士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绍兴中院审理后认为,证人证言陈述客观真实,彼此能互相印证,作为证据的会贴虽无参与钱会的当事人签名,但是所列入会人员以及会金、会期等记载内容均能在证人证言中得到印证及合理解释,结合派出所出示的李女士因“做会”一事引发经济纠纷由派出所协商处理的情况说明,这些均能进一步印证李女士参与做会并收取会金的事实。因此二审判定该钱会解散,李女士应归还会金,利息按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新闻链接
钱会:即民间俗称的金融互助会,在中国流行历史悠久。一般由发起人即会首邀集会员若干人参加,第一次会钱由会首先收,以后依特定之收归方法,决定会脚收款次序,支付会脚的顺序原本是以约定方式或者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决定,现在有轮坐、竞摇、投标等多种方法,每位会脚各获得一次集合在一起的会钱之后,一般即告终结。
■法官说法
钱会无罪 但风险难测
钱会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形式,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农户贷款难甚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除了会首是借款人身份外,其他会脚都具有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双重身份,李女士参加的钱会会贴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这种融资方式的确存在着诸多风险:
风险一:全靠信用,无凭无据:钱会的参与者一般为熟人或者亲属,所以在发会贴和缴纳会金的时候没有借条和凭证,连会贴上也不签字,这给诉讼中证据的确认带来很大难度;
风险二:会期跨度大,风险难测:老式的“钱会”在氏族内部运作常持续数十年,这在人口流动大的现代已经不能重现,但3至5年轮转一次的时间跨度仍然是现代钱会常见的,一旦部分会脚因各种原因无法缴纳会钱,就会导致钱会无法继续而发生倒会。尤其是会金领取顺序靠后的会脚更是难以防范借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