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韶关学院原后勤处副处长邱宇华,在管理基建工程过程中受贿48.6万元,被武江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被告人邱宇华从1999年5月至2009年5月担任韶关学院后勤处基建科科长,2009年6月起担任韶关学院后勤处副处长。从2000年至2011年间,其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工程承建商林某发贿赂款人民币34.6万元和收受工程承建商林某元贿赂款人民币1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邱宇华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共计21万元人民币。
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邱宇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8.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在案发后退还了部分赃款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邱宇华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退出的赃款2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