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桐乡讯 12月25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书,对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原主任周雪永犯受贿罪一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2012年10月25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雪永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35000元,同时将扣押在案的受贿款1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判认定:2008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周雪永在担任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大桥镇农业技术推广、水利建设等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在大桥镇承接工程的嘉兴市宏宇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个体苗木供应商孙某、个体土地平整工程承包商黄某、大桥镇花园村村委会主任徐某所送达财物共计1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嘉兴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周雪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