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丰法院审理了首起通过网络途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案件,被告人练某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练某利用腾讯QQ即时聊天软件,使用网名为“妮子”的QQ号(810070793)和网名为“帅帅”的QQ号(1170537919)向邵康(网名“江苏万象调查事务所”)(另案处理)、王玉浪(网名“江苏猎户调查”)(另案处理)、邹心芳(网名“吾乃布衣”)(另案处理)及网名为“小研永远诚信”、“新浪顾问”、“河南哥顿客服”、“广州维多克”、“叶子”、“安徽阳光”、“吉林克顿”、“江苏调查”、“香港中情”、“湖南中原”等人,在互联网上买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户籍资料、车籍资料、宾馆住宿记录、手机号码定位、手机号码话单、航班信息等个人信息多达70余人次,并从中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5000元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练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练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练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练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对于“情节严重”,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标准的辩护意见,综观本案,被告人练某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多达70余人次,且使个人信息外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符合刑法对本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朱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