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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解析罪名为何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3-3-17 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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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讯(记者吴伟东 通讯员孟广军)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日前向媒体通报,“5·26”重大交通事故案被告人侯培庆已于12月25日被该院提起公诉,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前曾被公众怀疑为“真正”肇事者的杨先生、车主许先生及其叔父,以及车上的白衣女子,经审查已被排除肇事嫌疑。

深圳市检察院公诉书称,2012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侯培庆酒后穿拖鞋驾驶未悬挂车牌的红色跑车搭载三名女子回家,途经福田区滨海大道侨城东立交桥路段时严重超速,车头右侧撞到前方的电动出租车车尾,跑车失控撞到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随后开来的一辆出租车为避让失控跑车,撞到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后翻车。事故中,电动出租车司机和两名女乘客当场死亡。肇事跑车上一名女子轻伤,一名女子轻微伤,三辆汽车损毁。当天上午10时许,侯培庆到福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检测,侯培庆系醉酒驾车。另据鉴定,红色跑车在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236.8公里到247.8公里之间,是滨海大道最高限速(80公里)的三倍。交警部门认定,侯培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社会上有传言称侯培庆是替他人“顶包”。深圳市检察院检察官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取证。7月2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本案主诉检察官张孟东告诉记者,“我们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关键细节仔细核实,相关视频更是反复查看”。最终,检察机关认定,案发时驾驶红色跑车的就是侯培庆。

检察官说法

为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侯培庆,张孟东解释说,侯培庆作为专职司机,驾车穿拖鞋、故意不悬挂车牌,在明知自己醉酒的情况下,仍然在城市主干道闯红灯、持续超高速行驶并随意超车,其明知自己诸多危险驾驶的行为已经具有公共危险性,足以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为之,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持放任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因此,应当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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