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我国重要的税种之一,但有些不法分子为了一己之私,以种种手段从中谋取私利,置国家利益于不顾,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4月8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李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现年46岁的李林小学毕业后在家务农,2009年开始做起了焦炭生意。一开始虽然不是很顺利,但经过他的辛勤奔波和不懈努力,生意日渐红火。但随着生意越做越大,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李林日常都是从小型焦炭厂进货,没有发票;而他将进来的焦炭出售后,客户往往都会向其索要发票。虽然其以种种借口拖延,但心里也明白,长此以往将使客户不信任自己,对自己的生意产生恶劣影响。
2009年,李林在给张家港某公司送货后,又被催要发票。眼看着无法再拖了,他就开始四处打听,看看能否从别的途径搞来发票。很快,他就在别人的介绍下认识了50多岁的刘瑞(另案处理)。李林经过一番了解得知,虽然刘瑞对外声称其是做煤炭生意的,但实际上专门靠倒腾发票挣钱。再见面商讨一番后,二人达成一致意见,李林将受票单位、吨位单价及票额告知刘瑞,刘瑞找路子以其他公司的名义为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李林则以票面额10%给予刘瑞开票费。
有了第一次的成功经验,李林心中有了底,生意也是越来越顺畅,而刘瑞也成为其稳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商”。经查明,2009年11月至2011年8月间,李林以票面额8%—10%的开票费从李林手中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231万元,税款33.2万元,已抵扣29.2万元。案发后,李林已将税款全部退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已退缴的赃款,上缴国库。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税款全部退缴,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