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行受贿代理人”正成为部分贪污贿赂案件犯罪新模式,即“居间人”腐败犯罪现象。除亲朋好友、专家学者外,退休干部因为在职期间建立起庞大的关系网而成为“行受贿代理人”最佳人选。(9月23日 人民网)
所谓行受贿代理,就是在行贿和受贿之间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一些退休干部退休前长期在党政机关工作,有广泛的人脉资源,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而且又了解官场潜规则。退休后,他们就成为了更有优势,更受欢迎的“贿托”。
自从我国加强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以来,贪污受贿的方式和过程都在不断“花样翻新”,从现金、实物到“会员卡”、“充值卡”,从直接交易衍生出贪污“代理人”,可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而退休干部成为热门“贿托”也给我们带来诸多警示。
其一,相关法律还不完善。根据我国刑法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律规定本身对介绍贿赂人的处罚也并不严重,同时我们看到,在介绍贿赂罪最高刑期仅为三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适用实刑较少,对于制止介绍贿赂行为力度明显不足,难以震慑此类犯罪行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介绍贿赂现象的出现。若适当提高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并增设罚金刑,增加介绍贿赂的犯罪成本,或许能够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二,权力还未完全被关进笼子里。退休干部所代理的多为企业与官员之间的经济贿赂,而其产生的原因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投资拉动为导向的经济增长模式,使得政府对经济运行拥有强大的行政审批权,给官员提供了取之不尽的“寻租”空间。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一些规范权力行使的法律法规,但许多公权力的行使仍然难以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监督。要彻底堵塞经济领域中的贿赂腐败,消灭“贿赂经纪人”这种丑恶现象,就要加大公权力行使的规范力度,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其三,部分退休干部思想信念滑坡。一些干部退休后,物质生活比较如意,精神生活相对空虚,“不甘寂寞”的心理占据上风,认为自己曾为党和国家作出了巨大贡献,退休后可以自由自在、不受任何约束。在“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指导下,追求及时行乐,放松自我约束,结果误入歧途,落得晚节不保甚至锒铛入狱,悔之晚矣。
其四,发挥“余热”渠道还不通畅。退休干部曾经为党和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多数退休干部政治立场坚定,工作经验丰富、群众基础深厚、社会影响广泛,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宝贵财富。如何建立有效机制,充分利用老干部的专业经验、政治优势、经历财富,畅通退休干部发挥“余热”的渠道,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显得十分重要也非常必要。
其五,干部退休反腐不能停。生活中,我们往往注重在职干部的教育管理,却忽视了退休干部的管理监督。我们应当看到,领导干部不光是在任期间行使公权力,退下来后手中的关系网、人情牌依然存在,腐败的风险依然存在。退休的干部们拥有熟悉的路径、退休的身份,让他们比在职干部更容易穿梭于各种利益交换、圈钱交易之中,而自身却弱化了思想束缚,减少了廉政监督,成为了介绍贿赂的首选对象。这就要求我们重视思想教育的延续性,探索新方法,健全新制度,强化退休干部的廉洁教育和自律监督,让广大退休干部们能够更好的安度晚年、保持晚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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