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357例案件(其中1例案件的企业为跨国公司,归入民营企业范畴)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87件,占357例案件的24.4%,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70件,占357例案件总数的75.6%。
虽然各年度的案件类型大体一致,但在罪名比重上,每年都有不同的排序。这两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曝光率一直处于首位,但2013年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都在排位上有所提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第一次跻身发案前十,反映出各种犯罪类型的每年变化与各年度的社会政策、刑事政策设计有关。
如非法吸存案件、贪腐类案件的持续高发,与经济转型中的不顺畅有关,涉黑案件在2011、2010年达到高峰,与当时的重庆治理模式有关。2013年曝光的大量食品安全犯罪、环境污染犯罪,也是在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社会和谐发展大背景下,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查处、曝光力度。因此,经济犯罪就是经济发展的缩影,经济发展中的失败抑或进步,都会通过经济犯罪这个反面的例子反映出来。
结合2013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整体现状,《报告》透视了企业家犯罪的几大根本性因素: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未能理顺”成为企业家犯罪现状的根本因素。中国当前面临的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根本上都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如地方债务、金融风险、产能过剩、国企转型不畅、高房价等,无不是由于政府越位、缺位、错位,导致市场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民营企业融资难、市场准入受限”成为企业家犯罪现状的直接因素。我国在过去30多年里,人均GDP增长的倍数是178倍,而人均储蓄增长倍数是1619倍,是经济增长的10倍左右,由此产生了很多的社会问题,中国社会拥有巨大的社会资金,但这些资金缺乏良好的投资渠道,只能通过炒房、炒矿等投机方式,或者利用各种地下金融方式进行投资。
“政府转型副产品”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制度因素。政府转型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从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包办一切,到市场经济时代政府居于市场之后,从台前到幕后的角色转变既需要制度支持,又需要观念转变。长期以来,我们虽然经过了多次机构调整,但经济事务的管理部门仍设置过多、分工过细,由此导致职能交叉、职能重叠、多头治理,这些反过来助长了政府的部门利益。
“规则缺失、监管不利导致官商勾结”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客观因素。经济犯罪与自然犯罪不同,不是自古而来就约定俗称作为犯罪处理的,而是随着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政策调整的需要,对经济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也随时发生变化。
“刑法万能思想与政府责任的隐蔽化”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主观因素。刑事法网的扩张主要体现在经济犯罪领域罪名、罪状的增加,司法领域扩大追诉范围、任意追诉的现象也层出不穷。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监督失灵”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个体因素。企业内部的权力制衡是企业治理结构的核心。它应当以公司内部权力建构为基础,在权力行使主体之间予以制衡。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才能够充分发挥公司最佳运作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