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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台州路桥区房地产管理处原主任犯受贿罪被判刑
2014-8-22 22: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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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检察网台州讯 8月18日下午,由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路桥区房地产管理处原主任赵宝雄受贿案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宝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至2011年间,赵宝雄在担任路桥区建筑工程管理处主任、路桥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路桥区房地产管理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林某等五人在工程投标、办理房产证、土地租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9.6万余元。他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余某查询他人房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余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被告人赵宝雄的犯罪情节、性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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