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嵊州讯 8月15日,由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该市白蚁防治站原副站长张哲进犯受贿罪、贪污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3年期间,张哲进在担任嵊州市白蚁防治站副站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白蚁防治材料采购的职务便利,为相关材料供应商提供关照和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现金贿赂共计人民币95000元。
检察机关还指控张哲进涉嫌贪污罪。经查,2011年7月,被告人张哲进利用其负责白蚁防治材料管理的职务便利,将300余只白蚁诱饵检测桩据为己有,后以支付10000余元的个人餐费为条件,将上述物品转让给他人。2011年6月,王某等三人为承接嵊州市白蚁防治站的白蚁防治施工业务,注册登记成立一家房产服务公司。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哲进伙同王某等三人经事先商量,在该房产服务公司未对相关房地产项目进行任何白蚁防治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利用被告人张哲进负责白蚁防治施工验收及施工费结算、支付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白蚁防治施工记录表等相关结算凭证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约95982元。其中被告人张哲进分得15条中华香烟及车辆维修费等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哲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受贿人民币9.5万元;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5万余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予两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哲进有自首情节,且退缴实得赃款,依法对其犯受贿罪、贪污罪均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