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温州龙湾法院对金某绑架案(本网7月31日曾作报道)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金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下半年,金某伙同“老林”(身份不明)预谋在温州龙湾蒲州街道温州紧固件市场绑架有钱人,并向其家属勒索赎金100万元。2014年1月份,“老林”向金某提供一辆五菱牌灰色七座面包车及绳索、手铐、电警棍、对讲机、仿真手枪、警用作训服等作案工具,并初步确定绑架对象为开奔驰车的陈某。后金某纠集郑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温州紧固件市场附近的星馨港湾酒店停车场踩点,最终将绑架目标锁定为开白色宝马X6车的陈某某。同年3月12日晚,金某再次驾驶七座面包车载着郑某到星馨港湾酒店停车场附近预备作案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七座面包车及车内的绳索、手铐、电警棍等作案工具被当场查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为绑架他人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属情节较轻,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作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