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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权力的失控和过于自信的侥幸心理
2014-12-21 17: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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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究其最根本的原因则是权力的失控。

() 过于自信的侥幸心理是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不少司法工作人员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藏赃匿证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或相信自己有强硬的后台作“保护伞”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表现在:

1、自信作案手段高明

司法工作人员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一般都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又由于经常接触阴暗面。不仅知道一般犯罪的作案手段,更了解破案的门路,所以,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作案手段往往比普通犯罪高明。在作案时尽量做到不留或少留证据,经常采用“一比一”或“一比零”的作案手法,深信“自己不开口,神仙难下手”。

2、自信反侦查能力强

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安、检察、安全等具有侦查职能的司法工作人员,对一般的侦查手段、侦查方法了如指掌,所以,这类人员犯罪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一旦问题暴露,侦查部门对其侦查时他们绝不会束手待查,而是积极地进行反侦查活动,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

3、自信能钻法律空子

法规条文是司法工作人员执法的依据,司法工作人员不仅熟悉具体的法条,更能熟练地运用法律条款,知道具备了那些条件就构成犯罪,去掉那些要件就不构成犯罪。正因为如此,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一般都十分狡诈,由于司法工作人员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谙熟法律法规和侦查知识,往往作案前深思熟虑,作案时留下反侦查的伏笔,作案后又能及时毁灭证据,制造假象,或在犯罪后钻法律空子。

4.自信自己的行为不会触犯法律

个别违法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往往对自己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持有自谅、自慰的心里,避重就轻,一味向好的方面去考虑,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擦边球”,没有超过法律界限,至多是违纪行为。

(二)监督不力、权力失控是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权力是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必要手段但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便犹如脱缰野马一发不可收拾。目前,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犯罪极其严重,其中一个重要的根源就在于其权力得不到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此外,检务、警务和审判公开程度不高,公众及有关监督机关难以进行监督,司法活动的“暗箱操作”使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有了可乘之机。而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司法权力缺乏有效的控制,更使一些司法工作人员执法犯罪而肆无忌惮。[1]权力运作的规律表明权力越大、越关键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权力体制中的情况恰恰相反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却越弱。正因为制约监督不力才使得某些司法人员有恃无恐,肆意妄为,沦落为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毫无疑问,现行的监督机制存在严重缺陷。监督种类可谓不少但实际效用不大。从表面上看人大监督、党内监督(纪委) 、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还有法律监督等但这些监督有多少能到位,有多少真正起作用贪官污吏自然清楚百姓心中也非常明了。虽然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但可操作的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加之现实条件的限制,所以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制约也较空泛。可以说这些法律原则性的多,具体性的少,弹性的多,刚性的少,宽容性的多,威慑性的少。所以其作用的发挥受到了极大限制。因此,工作中不能有效约束司法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客观上对一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起到了放纵作用。

(三)经济因素是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最直接、 最现实的原因

政治地位和经济收入的强烈反差中寻求新的心里平衡是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经济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法在整个社会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司法人员的社会政治地位也日益增高。然而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分配体制的限制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仍然较低。 司法工作人员优厚的政治地位和微薄的收入产生了强烈的反差。随着改革开放一些人靠钻体制改革的空子贿买贿卖富了起来。一些经济管理部门的官员则利用双轨制产生的巨大租金市场“寻租而成了暴富这些使司法工作人员心里严重失衡认为自己水平能力以及对社会作出的贡献都不比一般人差但得不到相应的报酬,在失衡的心里作用下一些意志薄弱的司法工作人员耐不住清贫便开始用手中掌握的司法权去换取经济利益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2]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履行的裁定权、处分权成为个别人进行权钱交易的工具。涉及受贿的犯罪嫌疑人主要采取索取和非法收受手段收取当事人的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刑罚处罚偏轻是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

司法工作人员长期从事司法工作,谙熟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作案前往往深思熟虑,作案后又能及时毁灭证据,制造假象,容易逃避应有的惩罚。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不正之风的影响,对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往往量刑过宽,处罚偏轻,缓刑过滥,惩处不严。“职务犯罪发现难即使发现了也侦破不了;即使侦破了,也惩罚不了;即使惩罚了,也都从宽处理了。”这是不少犯罪嫌疑人共有的侥幸心理。由于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具有极大的隐蔽性,除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比较敏感的案件当事人能到检察机关进行举报、控告外,多数案件很难被发现。就是在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没能起诉到法院,即使起诉到法院的职务犯罪案件,一般判决也都很轻。正是由于因犯罪所获取的利益同受惩处的风险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抵消许多人甘愿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1]张保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探析”,载《江西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2]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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