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银行卡犯罪为智能型犯罪,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有较高的知识水平,自认为侦查人员难以掌握其犯罪证据。在被抓获后,往往百般狡辩抵赖,强词夺理,极力掩盖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必须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打破他们的侥幸心理,使其丢掉幻想,如实供述,认罪伏法,进而揭露、证实犯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根据银行卡犯罪案件的特点,结合《公安机关办理信用卡犯罪案件取证指引》的规定,侦查人员应重点收集以下各方面的证据:
要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侦查人员要注意收集以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制作伪卡的工具和设备;记载银行卡磁条信息的书面材料;资金往来凭证、生产及交易记录;用过期或作废卡制作的涂改卡、用未投入使用的空白卡制作的伪卡、模仿真卡伪造的银行卡、其他带有磁条的卡片改写的伪卡;调取能够证明制卡工具和空白卡来源的资料;向特约商户和银行调取涉案银行卡的消费明细单、原始签购单、送货凭证等。特别是要注意调取犯罪嫌疑人签字的书证,以便日后进行笔迹鉴定。
对于案件中查获的银行卡,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可以由刑事技术部门、专门鉴定机构或银行组织进行。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的银行卡发卡档案,查实银行卡的真伪。
查看监控录像是破获伪造银行卡犯罪案件的重要方法,但是电子证据的收集,技术难度大,稍有不慎就会被删除。如果在现场发现计算机、盗码器等电子设备,侦查人员要立即实行人机分离,禁止任何无关人员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接近计算机。还要拔掉计算机网络连接的电缆线,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远程控制删除计算机资料。同时要扣押所有的涉案物品,包括磁盘、CD-ROM等存储设备;所有的打印输出设备;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网络部件;传真机以及所有的文档。如果数据被删除,要及时组织计算机技术人员进行数据恢复。已经被删除的电子邮件,要通过服务商来调取。网络聊天记录可通过QQ聊天记录查看器等软件查看,然后通过拷贝、打印等保存下来。
伪造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之间极有可能通过短信进行联络。查获犯罪嫌疑人手机后,如果短信尚未被删除,可直接将信息储存,同时拍照提取。然后将手机封存,作为证据移交检察机关。如果与案件有关的短信已经被删除,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营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将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码及短信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对于智能手机,应使用专门技术恢复手机及存储卡上的所有内容,以查找犯罪信息。
此外、侦查人员还要注意追缴伪造银行卡获得的赃款、赃物,证明销赃渠道和方式的证据,以及有关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陈述和辩解等证据,确保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