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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
原泛鑫骗保“美女高管”被判死缓 上海一中院判决继续追缴陈怡违法所得8亿余元,同案江杰获无期徒刑
2015-3-10 22:44:39
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潘静波)昨天上午,上海一中院就原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江杰集资诈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陈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杰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亿余元,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昨天的宣判于10时30分准时开庭,不到10分钟即结束。法院查明,陈怡与他人合谋,将20年期寿险产品虚构成年收益10%左右的1年至3年期保险理财产品,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将骗得的资金以返还保险公司手续费的方式套现。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陈怡、江杰招聘400多名保险代理人,由代理人或通过银行员工在苏浙沪等地向4400多人推销虚假保险理财产品计13亿余元,套取资金10亿余元。至案发,共造成3000余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 2013年7月28日,陈怡、江杰发现资金链将断裂,遂将近5000万元港币转移,并携带83万余欧元等现金和首饰、奢侈品等财物潜逃境外。同年8月19日,陈怡、江杰在斐济被抓获。 庭审中,陈怡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是职务侵占罪。江杰亦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江杰实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窝藏罪。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3000余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虽有区别,但尚不足以区分主从犯。综合到案后各自的认罪态度、犯罪数额,可在裁量刑罚时予以体现。法院宣判后,两名被告人没有当庭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的三个焦点问题,一审判决逐一进行分析和回应。 一、为何是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本案被告人陈怡等的违法所得不归单位所有,“长险短做”的经营模式不能创造任何利润,单位并未获益,且陈怡将套现部分中的1.2亿元用于个人挥霍。同时,自2010年2月至案发,泛鑫保险等公司经营的唯一业务就是销售虚假理财产品,属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故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二、陈怡的行为为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怡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欺骗的行为及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等特点,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江杰的行为为何不构成窝藏罪? 窝藏罪系指行为人实施了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与犯罪人无事前的通谋。作为保险行业从业者,江杰明知泛鑫公司的实际情况,却仍然帮助陈怡扩展业务。泛鑫公司资金链断裂之后,又与陈怡共同联系办理移民手续,通过非法渠道将国内资金转移境外等。综合这些事实,可以认定江杰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
摘自:2015—2—12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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