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8年7月29日上午6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昭炳、王兴平在杭州临安新车站附近发现被害人张东,犯罪嫌疑人王昭炳因怀疑其与自己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当即就骑摩托车追赶,在钱王路81号附近追上被害人张东,随后两人就发生争吵、推扯,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昭炳打电话通知其兄犯罪嫌疑人王兴平赶快过来,待犯罪嫌疑人王兴平赶到现场时,犯罪嫌疑人王昭炳与张东正在扭打,犯罪嫌疑人王兴平见状便上前用拳头殴打张东,并从被害人张东身后抓住其衣领使其不能反抗,犯罪嫌疑人王昭炳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螺丝刀,朝被害人张东连捅数下,刺中被害人张东胸部、腿部等部位。案发后,被害人张东被送往杭州临安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8月4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东系心包及主动脉被刺破致心包填塞而死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昭炳、王兴平的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就安葬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安葬费5万元。
定性分析:犯罪嫌疑人王昭炳、王兴平行为定性存在二种意见,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认为,王昭炳、王兴平主观上没有剥夺对方生命的故意,但具有故意伤害对方身体健康的故意,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张东具有一定的过错,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建议不判处死刑,而以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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