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乌克兰内务部打掉了国内最大的色情影视网站infostore.org,其中大部分是儿童色情内容,网站每月的客访量为500万人次。乌高检以刑法典第301条起诉,最后此网站被关闭。2009年4月6日,乌克兰国家安全部门也破获一个130人色情犯罪团伙,他们拥有3个“制黄”工作室,其主要头目是美籍乌克兰人,这个“黄毒源”一共运转了7年,每月利润达高8至10万美元。据乌克兰内务部评估,乌克兰的“黄毒”年均利润约为1亿美元。
1998年,乌克兰虽通过了《禁止生产、销售色情制品法》,但对色情网络的立法规范则是空白,致使乌克兰强力部门在打击网络色情犯罪方面陷入十分尴尬的局面。如警方对基辅三家黄色刊物起诉,但法院不支持,类似刊物打而不绝。2007年,乌克兰签署了《欧洲委员会打击对未成年人性剥削、虐待公约》、《网络犯罪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但乌克兰的立法状况仍滞后于现实。2008年一年中,乌克兰没有施用乌刑法典第301条起诉或处置过任何一家黄毒网络服务商。
从2009年起,打击儿童色情犯罪立法进程加快。从6月到11月,乌克兰相继制定、出台了《社会道德保护法修正案》、《通信法修正案》、《刑事法典修正案》等。在这些修正法案中,进一步确定了色情和儿童色情的法律定义,对网络媒体的法律地位与义务及色情犯罪等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和界定。比如新通信法规定,电信网络服务商必须向内务部等有关部门通报有关色情制品销售,应采取防止色情广告和用户登录儿童色情网站等措施。而使用者必须向服务商或警方通报色情网站或宣传毒品、种族歧视等内容的网站。
2009年11月17日,乌克兰议会二读以404票高票通过《有关反对传播儿童色情法配套法修正案》规定,通信网络服务商应建立登录访客资料库,对所有使用者的历史都要保存,对不健康的色情网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网站要予以封锁。“通信网络服务商应限制自己的客户登录访问被认定为是非法的信息网络资源。运营商和服务商一年中要在自己的资料库中保存自己客户访问网络的总量,能保证确定客户访问的时间、时段及流量、客户的身份,并能确定具体服务商和运营商的地址”。法案还规定,网络手机所有使用者一旦发现儿童色情必须通报警务部门。
按照新的《刑事法典修正案》,除了以前禁止在乌克兰生产、销售色情物品制品外,还增加了禁止以销售或传播为目的保存、运输或其他搬运、禁止强制他人从事此类活动的犯罪的补充条款。在乌克兰制造、传播、销售色情内容物品,按照乌克兰刑法典第301款,可处以公民纳税最低免征标准的500至700倍罚款(一个免征标准为17格里夫纳,1美元约为7格里夫纳),并可限制人身自由或判处有期徒刑。根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可拘留和判刑,拘留时间最长为6个月,判刑最长为7年。对向未成年人销售、传播色情电影、DVD等视频音像制品、电脑软件等犯罪行为,可处以公民纳税最低免征标准的100至300倍,犯罪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处5年刑期。对以商业为目的存储色情物品行为,可处以公民纳税最低免征标准50到100倍的罚款或拘留6个月。
2009年6月,乌克兰议会一读通过《公共信息自由法》,在进一步确定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的同时,规范了网络信息自由获取、禁止或限制等。同月,乌克兰议会又通过打击非法手机销售法,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凡是IMEI(国际移动设备身份码)没有在乌克兰国家通讯频率标准中心资料库备案注册的手机一律禁止销售,所有手机销售商必须在出售之前通过互联网或手机短信检测其IMEI是否入网,是否已在资料库登记注册名册中,如果没有,消费者购买的“水货”手机在使用三个月后便自动进入黑名单,并将被死机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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