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官员外逃现象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无论是贪官出走,还是押解回国,抑或有新法新规出台,都会引来舆论的广泛关注。
1月8日,中纪委副书记李玉斌在新闻通气会上透露,近三十年来,中国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卷走资金有500亿美元。而公安部和国家审计署联合发布的消息则透露,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真正缉捕归案的仅有300余人。看来,反腐败形势真的不容乐观。
已经呈现出带有规律性的现象是,凡有贪腐官员外逃的,一定伴随着巨额资金特别是国有资产的外流。并且,近年来,外逃官员的级别越来越高,国有企业、金融系统的高官日益增多,涉及的资产金额也越来越大,犯罪手段表现得越发巧妙和多样。
官员外逃对我国的反腐败成效形成了重创,也严重损害到了我国的国际声誉。有时,它还会像瘟疫一般,在腐败官员的群体中无形地传播开来。
前些时候,各地媒体纷纷报道和关注的“裸官”问题,或许就是这种现象的早期征兆。因此,控制腐败和防范腐败官员外逃,就成为反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我国2007年1月开始生效的反洗钱法,首次将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列入洗钱犯罪的“上游”行为,并把公职人员的异常资金流动和资产转移列入监控对象,社会舆论曾一度将这部法律视为悬在官员头顶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今年1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又在北京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中央和国家机关的17个单位已经建立了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的联席会议机制及机关分工合作制度,以有效监控和防止贪腐官员外逃(1月8日《新华每日电讯》)。
可见,我国已经开始从以往比较注重追逃向更加重视防逃的方向在努力,这或许是一项更为重要和带有实质意义的事情。
不过,防逃联席会议机制看似更像一个较为松散的协调组织,部门众多但缺乏特定的法定职责和实际权能。
有关部门在宣布机制确立的同时,只是略微提及17家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下发了联席会议制度的文件,确定了工作程序和定期研究工作的任务等,并没有透露更多机制运作的有关细节内容。它的实际工作状态和它将来的成效有待验证。
贪腐官员外逃绝对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牵涉到我国现行的干部体制、监督制度、出境管理、法律规则、司法协助和外交合作等。同时,它们又与国资监管、洗钱控制甚至打击地下“黑道”等行动密切关联。
因此,需要建立更为权威的机构,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统一指挥、统筹力量、协调行动,及时、高效地发挥功效。
记得几年前,就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上吁请制定统一的国家反腐败法,甚至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向会议提交正式议案,希望将惩治和预防官员腐败的行动常态化、法制化,进一步发挥职能机构的作用,通过更为积极的行政干预和司法活动,使对官员腐败犯罪的控制、惩治,以及将追逃、追缴活动纳入统一规范和富有强制力。
一些学者也建议避开目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上某些难逾障碍,建立民事优先赔偿制度,通过独立的法律程序对在逃官员提起诉讼,从而先行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追回转移在外的国有资产。应该说,这些建议都是很有见地并具有积极意义的。
如果说,多年以前,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独立的反洗钱法,也没有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迅速建立起统一的反腐败执法机构和相应的反腐败法律尚存在某些制度性障碍的话,那么,现如今,对包括在逃官员在内的贪腐人员采取更为有力的行动,时机应该是相当成熟了,也确实到了应当有实质性作为的时候了———人们不希望看到更多的官员陷入贪腐的泥潭,希望看到更多的在逃贪官落入恢恢的法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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