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998]41号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
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
《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1998年4月1 证监发字[1998]41号
为了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股票发行、上市工作中的作用,合理地划分发行人律师与主承销商律师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我会制定了《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现予发布。请督促主承销商聘请律师从事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费用由主承销商支付,但应严格控制收费标准。今后,凡企业公开发行、上市,必须报送由主承销商律师出具的验证笔录,无需再报送主承销商律师法律意见书。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主承销商从事A股承销工作,其所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具验证笔录。
三、验证笔录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需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
四、验证笔录是主承销商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记录。制作验证笔录的目的在于保证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验证笔录的结构由重要信息、依据或确认、确认人三部分构成。
六、重要信息是指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七、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其他与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
八、律师的责任在于恪尽职守,对招股说明书中所载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若有遗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律师有责任对确认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上述资料是否足以证明重要信息的真实、准确进行审查,若有疏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必须配合律师的验证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回避。但确认人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确认工作。
十一、确认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若无上述资料的,确认人应当直接进行确认,并对重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二、未经确认的重要信息不得写入招股说明书。
十三、某一重要信息同时涉及几个确认人的,所有相关机构或个人应对同一事实进行确认。
十四、若重要信息涉及到本准则正文列举以外的其他确认人的,律师必须同时向其他确认人进行验证。
十五、验证笔录应由有关确认人签署。
十六、为了维护验证笔录的严肃性,律师应待招股说明书正式签署后,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正式上报时,方可出具验证笔录。报送证监会的验证笔录应当是经2名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
十七、发行人申报材料上报后,若对招股说明书有任何改动,必须立即通知律师,律师需对改动的内容进行重新验证,并将其如实反映在验证笔录中。
十八、本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十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