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律师事务所
1988年7月30日,犯罪嫌疑人周骊萍与张民海经浙江省温州瑞安市民政局登记成为合法夫妻。200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周骊萍在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王小东在明知周骊萍有配偶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王小东和犯罪嫌疑人周骊萍及其丈夫张民海公开共同居住生活,直至2009年5月。最近几年张民海在另一镇上打工,每月回家一两次。回家时三人共同居住一室(家中仅有一卧室),曾同一床共同发生性关系。张民海对两人的同居生活持默许态度。张民海曾给王小东钱用过。家中开销主要是张民海打工支撑。周骊萍和张民海的子女称王小东为叔叔。王小东经济上和周骊萍共同使用。王小东辩解:不可能一直和周骊萍同居,迟早要和别人结婚的。周骊萍认为:不离婚是怕子女和家庭破裂,自身生病多找个人照顾自己。其丈夫也同意的,其丈夫身体存在问题。村民认为两人生活公开比夫妻还像夫妻,张民海经常不在反而不像正宗的,败坏风气影响恶劣。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分析后认为:事实婚,指虽然没有进行登记结婚,但正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通常表现为对外以夫妻自居,彼此以夫妻相待,在事实上如同夫妻一样地同居生活。本案中王小东虽然与周骊萍在张民海家中同居,但张民海本人对该两人的同居关系予以默许,且张民海同村里大多人认为他们更像夫妻生活是指周骊萍、王小东两人共同生活,而张民海比较少出现的缘故。但村里人都明知张民海和周骊萍仍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存续,故不会认为王小东和周骊萍是正式以夫妻名义同居。因此,犯罪嫌疑人周骊萍、王小东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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