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律师事务所
案例:甲乙丙三人在迪吧里跳舞喝酒,另外一方王刘二人也在迪吧。双方发生了纠纷,甲乙丙三人对王进行了殴打。之后王跑出去打电话叫人,丙方由由甲出去叫人了。王叫来的七八个人先冲进迪吧,手里拿着关公刀、砍刀等械具,在王刘的带领指认下,直接冲向甲乙丙,甲乙丙三人奋起反抗,双方对打,场面混乱。后保安、民警赶到,将乙丙二人带至保安室。逃出迪吧的甲,这时候找到接到他电话赶来的另外十几个叫来的人,又和王刘一方跑出迪吧的七八个人又进行了斗殴。乙丙的供述在对方叫人冲进迪吧后,甲乙丙三人都是动手和对方打的。对方持械,自己这方就是拿椅子凳子之类的打。
问题:乙丙二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定性分析:甲乙丙都是好定聚众斗殴的,起先的纠纷就是因为甲乙丙三人殴打对方王,那么对方王叫人来之后,甲乙丙肯定自发纠集在一起与王叫来的人进行对打。临时性的纠集也是一种纠集。三人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故意,客观行为上也进行了斗殴,而且也是三人以上,应当认定聚众斗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