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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浙江良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大源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蒋叶良,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通用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春江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俞永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慈溪大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大源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徐金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俞永国,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春江街道直塘村新福片1号。
被申请人俞观娣,女,195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春江街道直塘村新福片1号。
申请事项:
要求恢复对上述被申请人1176956.64元款项的执行。
财产线索:位于慈溪市富春街道春秋南路77幢302室及位于慈溪市富春街道江堤路15号3楼两套住房。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浙江通用纸业有限公司、慈溪大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俞永国、俞观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06年11月28日作出(2006)富民二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被申请人浙江通用纸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代付款110万元及代付利息57256.64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9700元,被申请人慈溪大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俞永国、俞观娣对前述款项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后被申请人浙江通用纸业有限公司并未按调解达成的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号为(2007)富执字第547号),但由于被申请人浙江通用纸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资产正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申请人慈溪大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俞永国、俞观娣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贵院于2007年7月18对该案终结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望积极采取执行措施。
此致
慈溪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良富纸业有限公司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