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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追赶小偷过程中将盗窃嫌疑人捅死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0-1-27 19: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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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2009年10月2日晚,张某伙同扶某、贺某商量于当晚到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一带盗窃,次日凌晨40分,三人窜至某街道后,发现杨某某租住房的卷帘门是半开启的,遂入室行窃,盗走杨某某的现金405元和价值780元的路基亚手机一部。三人逃离时被失主杨某发现,杨某与张某一起追撵,行窃的三人威胁道:“你来,我杀死你”。杨某与张某怕打不过三人便回到租住房,杨某清点自己的东西时发现钱和手机被盗,杨某邀约赵某和张某三人携带杀猪刀各骑一辆摩托车追撵三个盗窃嫌犯。杨某追在最前面,在余杭乔司方向的路上将三个盗窃嫌犯追上,杨某恳请盗窃嫌犯将东西放下,扶某捡起地上的石头朝杨某砸去,杨某用刀向扶某腹部捅去,又用刀捅了张某腰部一刀,三个盗窃嫌犯便跳岩逃走。扶某于当晚因肝裂创失血休克死亡。法院以盗窃罪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分歧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理由:杨某发现盗窃,追出去后被盗窃嫌犯威胁回到租住房,说明盗窃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且因暴力轻微不能转化为抢劫,杨某在清点东西时才发现钱和手机被盗,便喊赵某、张某携带杀猪刀骑摩托车追撵,邀约人携带尖刀去追撵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不存在防卫的问题,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过当,还是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其理由:杨某发现盗窃,追出去后被盗窃嫌犯威胁回到租住房,在清点东西时才发现钱和手机被盗,便喊赵某、张某某携带杀猪刀骑摩托车追撵,当追到盗窃嫌疑犯时被对方一石块砸伤,这时杨某某在自己身体受到不法侵害时便获得防卫权,用刀还击,造成一死一伤属于防卫过当,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

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应属无过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理由:杨某发现盗窃,追出去后被盗窃嫌犯抗拒抓捕而威胁回到租住房,此时盗窃的行为已经转化成了抢劫。杨某回到租住房发现钱和手机被盗,便喊赵某、张某携带杀猪刀骑摩托车追撵,这是一个持续性不间断的行为,整个事件还没有结束,应属于当场,由于追回自己的东西心切,杨某一人追在最前面,当追撵到三个劫犯时,被对方的石头砸伤,杨某用刀刺死刺伤劫犯属于正当防卫。因此杨某不负刑事责任。

三、案件分析:

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朝律师在分析本案后,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一是本案的盗窃-威胁-追撵-伤害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行为,不能将其分阶段来看,三个盗窃嫌犯从实施盗窃到威胁杨某转化为抢劫,后为抗拒抓捕对杨某进行人身侵害是一个连续性行为,应为刑法上的当场。二是盗窃已经转化为抢劫,三个盗窃嫌犯实施盗窃后被杨某追撵,便威胁:“你来,我杀死你”,杨某被迫回租住房,这时盗窃已转化为抢劫,杨某等人立即追撵劫犯,要回自己被盗的财物,扶某等人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而用石头砸,此案由原来的盗窃彻底转化为抢劫。三是杨某在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不法侵害,对实施抢劫的人采取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杨某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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