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犯罪嫌疑人
乙为被害人
乙与朋友在一赌场里赌博,赢了一点钱,甲的老乡输了一万多,后说乙和朋友抽老千,甲以这事向乙讨要老乡输的钱,后对丙说了这事,丙就叫甲把乙带往A地。第二天甲把乙带到A地后,丙的手下殴打了乙,逼其承认抽老千并让其拿出钱来,当时甲也在场,后乙打电话出去借钱,先给了2000元,后丙的手下又让其交出18000元,凑齐2万才让乙回家。但临走时又逼乙写了张欠6万元的欠条。打电话要钱时甲在场,之后甲就不在场了。
案件分析:本案是因抽老千诈赌过程中产生的刑事案件,甲的行为应该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因为开始的2000元是以暴力方式当场取得的,而后的6万元欠条不具有抢劫取得财物的当场性,故应该以敲诈勒索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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