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8年8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街上捡到“林某”的驾驶证,遂想以虚假身份去应聘公司驾驶员,然后伺机将公司汽车开走占为己有。于是王某便用自己的照片找人做了一张以“林某”为名的假身份证,并在捡来的驾驶证上贴上自己的照片。之后,王某通过人才网,使用这些假证照到A公司应聘驾驶员。
受聘后,公司安排王某驾驶奥德赛牌小轿车。上班的第一天,公司指派王某开车送客户到机场,王某趁机将这部轿车开走并将手机卡换掉。不久,王某又以虚假身份到B公司应聘驾驶员。公司派王某载出纳员到银行取款10万元。在返回途中,出纳员临时有事,将该款委托王某保管。王某遂产生占有意图,打电话给出纳员假称车坏了在修理厂,而后将车停在修理厂,将10万元带走占为己有。过了几天,王某又以虚假身份到C、D公司应聘,分别取得两家公司信任后伺机开走两家公司的两部小轿车。2009年1月份王某被抓获归案。所骗走的三辆汽车价值70万元。
分歧意见:
1、全案定诈骗。
2、三辆轿车定诈骗,10万元定侵占。
3、全案定职务侵占。
4、三辆车定职务侵占,10万元定侵占。
5、三辆车定盗窃,10万元定侵占。
定性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先后取得三辆轿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系连续犯,全案以诈骗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