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明,男,1958年12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泰兴市南塘镇干部。
被告人孟东方,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泰兴市南化塘镇周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
基本犯罪事实:2008年9月,泰兴市南化塘镇先后召开换届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会议,任命潘明为周庄村选区选举工作指导组组长、孟东方为副组长、村会计秦明和民兵连长荣旭为成员。9月27日,潘明在南化塘镇政府领取选民票后到周庄村与孟东方等召开选举筹备会。28日上午9点左右,周庄村选区的441名选民因未接到通知而没有到村部参加选举,孟东方便提出找人帮忙把选票填填算了,潘明虽指出这样做是违法的,但当秦明找选票时,潘即与秦一起到一楼,将放在其摩托车后箱中的选票拿到三楼会议室的桌子上,然后离开。孟东方等三个村干部和两个教师即开始填选票。嗣后,潘明把孟东方等人统计的选票结果填入“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大会主持词”和“潘明同志在周庄选区选举大会上的讲话”之中,并于当日交到南化塘镇。后经群众举报,周庄村选区于2008年10月25日重新进行了选举。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明、孟东方在组织、领导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过程中,违反选举法规,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妨害400余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导致选举无效的严重后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潘明犯破坏选举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孟东方犯破坏选举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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