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希慧
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典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将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受贿行为纳入惩治范围。该修正案第十三条增设一条作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该规定突破了在非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传统判断,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纳入受贿罪的主体,是关于受贿罪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符合我国打击受贿犯罪的实际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财物的情况大量存在,如果对此不按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人可能会无所顾忌地收受他人财物,从而严重地破坏我国的廉政建设。
其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特定关系人受贿行为将被惩治。修正案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解决了以往刑法理论上长期争论不休的关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问题,对于惩治受贿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三,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只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幅度,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次修正案将其修改为两个法定刑幅度,并将其法定最高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这一修改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大量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行为人说不清其财产的合法来源,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为五年有期徒刑,显然无法完全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提高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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