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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专家学者解读刑法修正十五条:洗钱罪增加了单位犯罪
2010-2-22 15: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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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亮

     刑法修正案(七)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刑法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与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四个罪刑条文作了修正。其修正的主要内容如下: 

     新增两种具体犯罪。1997年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该罪的犯罪对象受到限定,因而对原规定以外的其他类别的国有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与非国有单位存储有重要数据和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给予有效的刑法保护。另外,对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手段,获取不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重要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其他罪刑条文的规定,难以给予刑事处罚。在刑法修正案(七)第九条出台后,上述问题就迎刃而解。当然,该款规定的犯罪属于“情节犯”,应全面考虑行为的各种情节来确定“情节是否严重”。 

     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新增第三款:规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犯罪。在现实中,恶意、肆意地将各种黑客软件上传网络或者刻盘销售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地威胁到计算机网络的稳定与公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但因其不属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而难以按照刑法原有规定给予惩治,上述规定有效地解决了该问题。 

     单位犯洗钱罪,同样严惩不贷。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单位犯洗钱罪的规定。这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的反洗钱措施。 

     此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只是作出如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一条修改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修正后的规定,行为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即成立犯罪。行为人采用何种手段,行为表现为何种方式,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将一种犯罪拆分为两种犯罪。由于制式服装不同于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二条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拆分为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款保留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规定,第三款则规定了“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具体犯罪。对原来第三款略作修改,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新增第三款规定之犯罪,作为第四款。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萧山律师事务所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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