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车辆的急剧增多,交通事故频发。据统计,我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量,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当车辆行驶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在不同情形下,对车辆驾驶员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成为日前讨论的热点。如杭州的“5.7”交通肇事案,肇事者姜渝海在城市道路上超速驾驶车辆致人死亡的行为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又如成都的“12.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孙伟铭于2008年12月14日无证、醉酒驾驶别克轿车,连撞5车后逃逸,酿下4死1重伤的惨剧,一审被判死刑;再如南京的“6.30”事件,肇事司机张明宝醉酒驾车,沿途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事故造成3人当场身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飙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的,在定性上有三种可能,分别是: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萧山律师|萧山律师事务所|杭州刑事辩护律师)